江蘇省氣象局規(guī)范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  

發(fā)布時間:2018.11.10 新聞來源:鹽城市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規(guī)范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促進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近日,江蘇省氣象局印發(fā)《江蘇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適用于在江蘇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所實施的防雷裝置檢測行為的質量考核活動。省氣象局負責全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省氣象局應根據(jù)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技術人員庫,對于具體檢測單位隨機抽取三人以上組建檢測質量考核組,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考核方式分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

  《辦法》明確,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內容分為:驗證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考察檢測方法的正確性、檢查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檢查檢測所依據(jù)標準的適用性、核實檢測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檢查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檢查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等七大項若干具體細項。同時,對七大項考核內容具體細項標明了一定的分值及扣分標準。當七項考核內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據(jù)要求,考核結果即為100分。當全部被考核內容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時,檢測質量考核合格,小于90分時,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

  《辦法》明確,省氣象局將及時向社會公示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該考核結果作為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防雷安全監(jiān)管對防雷檢測資質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江蘇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促進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及《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317—2016)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蘇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所實施的防雷裝置檢測行為的質量考核活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是指依法取得?。ㄗ灾螀^(qū)、直轄市)氣象局核發(fā)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法人單位。

第二章 考核組織和考核方式

第三條 省氣象局負責本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氣象局根據(jù)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技術人員庫,其成員由防雷相關專業(yè)的技術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具備必要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條 對具體檢測單位檢測質量考核組的組建,應從本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技術人員庫中隨機抽取三人以上。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己私M應確定一人為考核組長,組長對考核結論負責。

第七條 考核組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考核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每個成員應與被考核檢測單位無利害關系;

(二)考核組獨立對檢測單位防雷裝置檢測的質量實施考核;

(三)對考核過程中獲得的資料進行分析,評估檢測單位被考核項目檢測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論,并對所出具的結論負責。

(五)對所獲得的被考核檢測單位相關業(yè)務、管理、人事等內部信息進行保密。

第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可以由考核機構組織集中考核,或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申請考核。

本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單位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質量向省氣象局提出質量考核申請,填寫《江蘇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交相關考核材料。

第九條 考核方式分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對每個檢測單位全年考核的檢測項目(檢測報告),由考核組按5%比例隨機抽取,最少不少于1個,最多不超過10個。其中項目驗證方式考核的應不少于抽檢項目的50%,兩個及以下項目均應項目驗證??己私M隨機抽取逐個進行考核,并根據(jù)單個項目的得分情況,綜合判定檢測單位全年檢測質量考核結果。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內容

第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依據(jù):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檢測實施期間有效的相關標準;

(三)省氣象局規(guī)定的檢測業(yè)務規(guī)范或檢測要求;

(四)被考核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程序按下列框圖進行。(略)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質量考核內容:

(一)驗證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三)檢查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四)檢查檢測所依據(jù)標準的適用性;

(五)核實檢測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

(六)檢查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七)檢查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四章 資料處理

第十三條 考核組應及時整理考核資料。

資料檢查、項目驗證過程中,考核組對照考核依據(jù),按考核內容逐項對每一抽檢考核項目資料進行分析,形成抽檢考核單位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簡稱考核報告,見附件2),并及時完成防雷裝置檢測質量抽檢考核備查表(簡稱考核備查表,見附件3)。

第十四條 考核組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應及時填寫被考核單位年度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匯總表(簡稱考核匯總表,見附件4),并將考核報告、考核備查表和考核匯總表等考核資料,一并報省氣象局社會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考核報告、考核備查表和考核匯總表等考核資料由省氣象局社會管理處歸檔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計分判定規(guī)則

第十六條 計分規(guī)則:

(一)根據(jù)第十二條所列七項考核內容的重要性和雷擊發(fā)生時對致災的影響程度,分別賦予第十七條中所列項一定分值,當七項考核內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據(jù)要求,考核結果即為100分。

(二)當某一考核內容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考核依據(jù)要求時,則根據(jù)第十七條中的扣分細項逐項對應扣分。

第十七條 各項考核內容分值及扣分項

(一)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20分)

1、原始記錄中記載的檢測項目與現(xiàn)場不符或無對應裝置,扣2分/處,最高扣10分;

2、防雷裝置平面示意圖與現(xiàn)場不符,扣1分/處,最高扣4分;

3、存在問題與現(xiàn)場不符,扣2分/處,最高扣6分;

(二)檢測方法的正確性(20分)

1、缺防雷安全檢測作業(yè)指導書或防雷檢測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扣2分/項,最高扣4分;

2、檢測方法或儀器操作使用不當,扣1分/項,最高扣2分;

3、檢測需要開展項目驗證或儀器比對試驗而未開展的,扣2分。

4、簽名不全或代簽、位置錯誤,扣1分/處,最高扣2分;

5、儀器編號錯填或未填、檢測日期錯填或未填,扣1分/處,最高扣4分;

6、資料各表單中基本信息錯誤、資料各表單中頁碼錯寫、資料各表單中修改未進行正確標識,扣1分/處,最高扣6分。

(三)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15分)

1、檢測方案不完整(委托方造成的原因除外)或有明顯錯誤,扣1分/處,最高扣3分;

2、缺檢測合同,或檢測合同有明顯錯誤的,扣3分;

3、未規(guī)范使用江蘇省氣象局監(jiān)制的檢測報告,檢測內容不完整,扣1分/處,最高扣6分。

4、缺原始記錄表,扣1分/頁,最高扣2分;

5、缺防雷裝置布置平面示意圖,扣1分。

(四)檢測所依據(jù)標準的適用性(10分)

1、引用標準錯誤,扣2分/處,最高扣4分;

2、被檢測對象防雷分類和防雷等級判定錯誤,扣4分;

3、引用標準不全或引用過時標準,扣1分/處,最高扣2分。

(五)檢測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10分)

1、缺符合要求的防雷安全檢測質量管理手冊,扣3分;

2、使用超檢的檢測儀器設備,扣1分/臺,最高扣3分;

3、檢測數(shù)據(jù)與檢測意見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2分;

4、檢測數(shù)據(jù)的單位與標準中規(guī)定的單位不一致,扣1分/處,最高扣2分。

(六)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12分)

1、檢測報告內容與原始記錄表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4分;

2、原始記錄表與檢測方案內容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4分;

3、原始記錄表中所記錄的防雷裝置與防雷裝置平面示意圖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2分;

4、原始記錄表中各要素之間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2分。

(七)檢測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13分)

1、檢測報告(含項目驗證或儀器比對試驗報告)綜合結論不能全面、客觀反應檢測結果,或檢測結論錯誤,扣3分/處,最高扣6分;

2、提出的問題與現(xiàn)場不符,扣2分/處,最高扣4分;

3、改進建議不符合相關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或無可操作性,扣1分/處,最高扣3分。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判定

(一)當全部被考核內容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0%時,判定檢測質量考核合格。

(二)當全部被考核內容合格率小于90%時,判定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結果反饋及應用

第十九條 省氣象局應在收到考核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檢測機構通報考核結論。

檢測機構如對考核結論有異議,應在收到考核結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氣象局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省氣象局將及時向社會公示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并作為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信用管理和資質證書到期換證或申請甲級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作為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防雷安全監(jiān)管對防雷檢測資質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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